

2025-12-24 10:07:37
看了上一期,您應該知道了信訪事項應該怎樣提出和受理,那么提出和受理后在辦理信訪事項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今天給大家介紹《信訪工作條例》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guī)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guī)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qū)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ㄒ唬斖ㄟ^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jiān)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ㄈ┛梢酝ㄟ^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ㄎ澹儆谏暾埐樘庍`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粚儆谝陨锨樾蔚模瑧斅犎⌒旁L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guī)依據:
?。ㄒ唬┱埱笫聦嵡宄?,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ǘ┱埱笫掠珊侠淼狈Ψ梢罁模瑧斪鞒鼋忉屨f明;
?。ㄈ┱埱笕狈κ聦嵏鶕蛘卟环戏?、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zhí)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具體圖解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