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7-18 15:50: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chǎn)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公司或者對公司進行增加注冊資本過程中,在公司完成實繳注冊資本后,股東將其所繳注冊資本金通過各種方式予以轉出,抽回其所繳納的注冊資本金,卻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shù)額的一種欺詐性行為。抽逃出資行為往往通過不真實、不合法的交易行為來實現(xiàn),系股東故意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的侵害,但該條款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行政責任方面,不論是虛假出資還是抽逃出資,都將面臨責令改正,并被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同時民事責任方面,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沒有如實出資;或者以實物、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的,因過高估價,導致出資不實的,除了需要承擔補繳責任外,還須就因此給其他股東或公司本身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設立公司時的出資抽回或撤回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同時還可請求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資本是公司保持正常經(jīng)營的根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注冊資本并非一味的越多越好,應當與股東的實際出資能力、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需要相結合。股東進行抽逃出資的行為則是對公司資本的一種嚴重侵權行為,違反市場經(jīng)營常態(tài),嚴重危及公司資本運作和穩(wěn)定及公司對外償債的能力。
因此公司在成立時首先應當加強對發(fā)起人或股東的資金來源、相關權利證明書的真?zhèn)我约鞍l(fā)起人或股東的社會背景和個人信譽等問題的考察,未雨綢繆,防止其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給公司帶來損害。其次,公司在納入新股東時,要著重考慮新股東是否具有利用其他關聯(lián)公司通過不正當交易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轉移的可能。除此之外,公司在進行關聯(lián)交易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或我國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進行表決。最后,公司還應當建立內部財務體系,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公司內部規(guī)章進行賬單入庫,預防公司發(fā)起人或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